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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群楼非住宅的商铺是否可以开设网咖?
2018-12-19 作者:小盟 点击: 559次

经常会收到网咖新手的咨询:“我看中一个商铺,是商住房性质,请问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开网吧?”“现在要求开网吧的房子必须为商业性质,但乡镇上的都是住房使用性质,能否开网吧?”“楼下都是商铺,开了很多店子,但楼上有很多住户,这样的房子能开网吧吗?”

下面5636小编引用的是广西省某网吧投资者的真实案例,该客户在建设网吧的初期遇到了商住房能否开网吧的问题,小编觉得这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以下是该客户针对网吧选址提出了的疑问:

根据居民住宅楼内不能设立上网服务条例。我选择了1-3楼(明确非住宅)中的2楼为开设地址,4楼以上是住宅。选址为单商用性质,实际情况上层还有商用隔层,且进出入不经住宅区与居民楼不共用消防通道和楼梯,我这里是符合文化部文化市场规定的?如果不符合规定请问是违反了哪个条例,条例颁布的时间为何时?

商业群楼非住宅的商铺是否可以开设网咖?

现国家开放审批网吧项目,若同条件下原有网咖可营业不需整改、新申请的则拒之,不利于此行业文化发展,且是不是有变相行业垄断倾向。现有的网咖楼上全是住宅的。然而,我这里四线城市地域狭小,商住楼下商铺的群楼居多,纯商业的是一栋都没有。未来十年也不会有,根据这种条件下,我当地的商业群楼非住宅的商铺是否可以开设网咖?如果不能,依据是什么?

以下是广西省文化局给出的官方回复:根据您信中所说的1-3楼为非住宅,4楼以上为住宅楼的描述,由于未能实地核实,初步判定此类房屋应属于含有住宅和商用的“一体楼”,1-3楼及4楼以上均属居民楼(院)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此类型性质的房屋不能作为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目前,国家积极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工作。依据《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规定,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和文化部备案的转型升级场所,可试行相关长效机制政策:由原来的“居民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但您所描述的场所不在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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