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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政策

黑网吧生存之未来
2017-08-22 作者:小颖 点击: 572次

      在国内来讲,黑网吧之所以泛滥成灾,甚至于“数量30倍于正规网吧”,根源在于“门槛太高”和“总量控制”。一边是大量的市场需求客观存在,一边是想进入又被拒之门外,于是不得不另辟财路“铤而走险”,故而导致“黑网吧”的出现。

  从市场经济方面来讲,对于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而言,主体的数量不由市场调节,而是由市场需求和可观供应的关系量来决定的。之所以导致大量黑网吧“打了又冒”,关键在于市场的吸引力和法律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让管理部门疲于奔命,即便增加再多的行政成本,恐怕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于是,既不改变“非法”性质又容许“合法”存在,这种折衷的管理方法成为“退而求次”的选择。

  可是,即便现行的网吧管理规定已经脱离了现实,但其实在修改之前仍然是“法”,具有法的权威与效力,只不过少数打着不明的旗号在以各种形式的违法和不合作态度来达到利益的赚取。

  如果黑网吧通过“开会研究”或“会议纪要”网开一面,那些具有普遍和强制的法律效应,那些明码标价高的吓人的“罚律”,会不会因这样那样的“小毛病”,而被置于虚无状态?毕竟,成文法的滞后性使得任何法律都会有缺漏和盲区,要求法律完美无缺并不现实,无异于放弃法治。从而导致黑网吧想治不治或者治而不愈。

  从当前的网吧管理现状来看,可能没有人希望黑网吧永远处于尴尬的灰色地带,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晃悠,也没有人刻意与法律过不去,一定要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但同样也不能接受任何人根据一己之好恶反抗法规。真正的分歧在于:是用立法手段尽快结束落伍的网吧管理方法,还是用变通的办法抗拒不合时宜的规定?

  小颖认为,打破黑网吧管理上的僵局,需要的是“法”的突破,而不是突破法律。现实存在的东西很大程度上都是人在让步而非法律让步。有观点认为“特区立法权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变通”表明其可以突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有“先行先试”的先天条件,而“先行先试”是没有框框条条的。

  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来看,改革过程中“合理不合法”的事情绝非一件两件,但克服弊病不能用“违法”的方式,不能以破坏法治准则为代价。

  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是俗话也是真理。秩序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价值,守法执法习惯的养成是法治所追求的极端重要的目标,正如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即正义”,“现实倒逼法律”不是超越法律,更不是要增加一个“三维空间”。真正促进网吧的健康发展,不妨通过地方立法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用“准出制”替代“准入制”,才是最佳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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