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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男子67万转让网吧 结果被告反赔46万
2017-08-22 作者:小唐 点击: 302次
  来自安徽亳州涡阳的王洪军大哥,三年前将自己名下的一家网吧整体转让给了别人。可对方经营一两年后,将自己告上了法院,67万转让网吧,结果被告反赔46万。
  这个网吧早在3年前,2014年6月1号就已经整体转让给了刘侠,当时双方约定的价格是67万。现在这么长时间过去了,自己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
  
  王红军:100多台机子,整个网吧,好几台空调,装潢。这边转过后,她就可以直接经营收钱了。
  在三年前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王洪军作为甲方,把网吧的股权及配套设备转让给乙方刘侠,同时注明双方有义务配合刘侠办理所有证件的变更、过户等手续。
  
  王洪军:开始的时候是审证,她给我打电话我就过来帮她审证。后来的时候,她说太忙了,这个经营地址,她自己变更了,其他的她不愿意变更。
  刘侠:要到年底变更,我一次次给他打了很多电话,他都不来。
  为此,2016年3月,刘侠一纸诉状把王洪军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网吧股权转让协议。
  刘侠:协议是他要给我过户,他要给我转,他不给我转,我不可能没有证件,我那样怎么干呢?
  在今年5月15号,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王洪军败诉,他与刘侠之前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无效,王洪军需返还原告刘侠46.9万。
  
  王洪军:她儿子在那(法院)开车,她儿媳妇是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这个法院这样判我,我感觉不公平。我想让法院给我一个说法,给我一个公平的裁决。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九条是这样说的,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刘侠的儿子陈某是否在涡阳县人民法院工作呢?带着疑问,记者来到该法院,查明陈某的确是法院的工作人员。
  按照王洪军的说法,在这次庭审中,给刘侠当辩护律师的就是她儿媳妇马某,那么事实真是这样吗?
  刘侠:我儿子和儿媳有工作就是犯法吗?
  一番调查下来,刘侠的儿子的确在法院工作,这次官司也是刘侠的儿媳妇马某代理的,那么对于这个情况,作为审理单位的涡阳县人民法院知不知道呢?
  马某不需要回避,涡阳县人民法院给出了解释,《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写明,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审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而刘侠的儿子不是在编人员。
  
  法院出示了陈某与法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日期只到2012年,之后就没有了。
  涡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认定王与刘签订的是无效合同,不能随意变更,王洪军要赔偿刘侠46.9万元。
  王洪军说周边像他这样转让网吧的有很多,为什么别人可以变更,自己却不可以?
  记者找到归口管理单位,涡阳县文体局。文体局就变更程序做出了解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能否变更过户,作为主管单位的涡阳县文体局是咋看的?相关人员说,通过规定的程序是可以变更法人的,先到工商部门处进行核准,再到文体局提交相关的材料,就可进行法人变更。
  根据以上这些,维权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王洪军与刘侠的合同无效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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